为切实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使用作业,继续改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证人民大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布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施行全面禁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废物等杂物。凡露天燃烧农作秸秆等杂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市生态环境部分担任对农作物秸秆禁烧施行一致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要协作生态环境部分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法律作业。各乡镇(大街、场)作为职责主体,担任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作业,要鼓舞和倡议村民委员会拟定和完善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使用的村规民约,把职责执行到村、到户、到人。
三、各地、各相关部分要充分使用手机短信微信、悬挂横幅标语、粘贴公告、派发传单等办法,有针对性地宣扬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使用的严重意义,保证宣扬进村入户、众所周知、家喻户晓,让大众理解燃烧农作物秸秆的严重危害和结果,增强壮众的法制观念和环保认识,营建稠密气氛和强壮气势。
四、市农业乡村、发改部分要活跃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使用,引导和鼓舞农户量体裁衣采纳秸秆机械还田、快速腐熟还田、秸秆饲料、秸秆动力化等技能和办法,使用、消化农作物秸秆;鼓舞农户、乡村经纪人、农机协作安排从事秸秆搜集储运。
五、凡违反本布告规则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废物等杂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生态环境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回绝、阻碍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有关规则进行严峻处分;对形成严重环境污染事端,导致严重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职责人的刑事职责。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使用作业执行不力的单位和职责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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