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法令和财政上独立、合法运作的供货商才干参加本项目;
(二)被约请商洽人应恪守有关的我国法令和法规,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在我国银行不得有不良记载;
(三)被约请商洽人有必要从我国银行会集收购中心获得收购约请文件并挂号存案,不然不能参加本次收购;
(四)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一起参加本项目;
(六)被约请商洽人须获得本项目触及产品原厂或原厂授权经销商供给的授权文件。
(七)被约请商洽人须在本行业具有杰出的成绩和经历,并供给至少三个相似服务项目的成功事例(须供给有用证明资料:包含合同、协议等,事例时刻须为2014年1月1日今后)。
本项目收购人不安排会集踏勘,供货商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刻:本日起至递送呼应文件截止时刻前一天(周一至周五,08:30——17:00),供货商现场踏勘之前须与各工作区联络,详细联络人见下表:
(二)递送呼应文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11F我国银行会集收购中心。
(三)本项目不承受邮递、传真方式递送的呼应文件。供货商须派其合法的授权人在呼应文件递送截止时刻之前将呼应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址并签字承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则的呼应文件恕不承受,申请人须承当因未送达并签字所形成的全部职责。呼应文件一经递送不予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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